1业务简介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中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到境外定居、学习、工作、结婚或收养子女等事宜。
2所需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如当事人已在境外的,则另需提供护照复印件(照片页及有效签证页)或绿卡复印件或移民证明等;未受刑事处分证明(请先到公证处领取开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的表格,送交户籍所在的公安分局开具相关证明,再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在中国临时居住的外国人需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其他提醒
如无法开具整段证明,可去档案所在地开具,若为国家机关可直接开具。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一般为直接的证明公证,仅有极个别的国家要求间接证明(即以文本相符的公证形式,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真实性)。
4可受理的公证处
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