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老伴均已过花甲之年,想在百年前把遗嘱写好。但张先生的老伴识字不多,除了签名外,不能自行书写遗嘱。“是否能以老伴口述由我代笔的形式立一份遗嘱?然后让老伴在遗嘱正文下签名?”带着疑虑,张先生找到律师求助咨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所以张先生及其老伴想在生前立下遗嘱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但遗嘱有哪些形式以及如何立遗嘱,我国《继承法》对此有严格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每种遗嘱的适用条件和形式要件都存在差异。
张先生的老伴因识字不多,自书遗嘱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显然无法完成。那是否可以如张先生所说,选择由张先生代笔,订立代书遗嘱呢?《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所以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要件。
“那我能不能联系一位邻居或者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与,然后再由我代书呢?”张先生又问。周律师说,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张先生所说情况,张先生与其老伴互为继承人,因此张先生属于法律禁止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当然也不能作为代书人。
目前社会上继承纠纷类案件日益增多,针对遗嘱真实性诉至法庭的不在少数,那么如何订立一份没有争议或者将争议降至最低的遗嘱?公证遗嘱自然是首选。
在不能或者不便于办理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市民可以在满足订立书面遗嘱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通过摄像的方式将整个遗嘱订立过程拍摄下来。整个视频摄录过程应当连贯,可以通过视频清晰观测到立遗嘱人在何种情况下订立了具体什么内容的遗嘱。最后将书写的遗嘱及刻录好视频的光盘一并妥善存放,并告知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