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两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2013年7月意外死亡。自李某去世后,该车辆一直由张某使用,但由于车辆登记人死亡,该车辆在办理年检、购买保险时遇到了障碍。张某到车管所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管所告知要求其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而且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经查,李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母亲健在,李某生前与张某共生育一个子女,年仅9周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而且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其放弃继承权。张某向公证处提交了车辆产权的相关证明、李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案件分析与办证经过
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核了张某提供的材料,认为该项继承公证申请应当受理。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轿车属于被继承人李某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属于李某的遗产。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母亲、配偶张某、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遗产继承公证。但是该项公证也具有以下几点特殊性:第一,因为涉及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未成年人(9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其法定监护人不能代替其放弃遗产份额。第二,机动车作为一种流动性、使用频率较高的特殊财产,易发生事故和纠纷,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着难题。第三,按照车管所的过户要求,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对于这样一项看似普通但又具有实际操作困难的公证,承办公证员做出以下几点分析:
1、继承车辆的公证似乎在近几年才慢慢多了起来,面对这些,公证员应当如何处理?
据公证员了解,由于以前车辆管理制度不太健全,在涉及车辆登记人死亡的情况下,车管所一般不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凭借车辆登记人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随着近几年来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修订,涉及车辆登记人死亡的情况,必须办理继承公证,凭借《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公证员应当正确对待,做好公证服务工作。
2、未成年人能否继承车辆这种特殊遗产?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车辆的登记人?
从我国相关法律上分析,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合法财产,不应当、也不可能因为继承的财产存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未成年人不能放弃车辆继承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车辆的登记人?虽然在涉及车辆登记人的相关规定中没有禁止未成年人,但面对车辆这种经常出现事故或者纠纷的特殊遗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似乎存在很大的不妥。而且现在车管所也不认可将车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这样就造成了未成年人继承车辆的困境。
3、该继承车辆公证应当如何办理?
承办公证员对此公证案例采取了以下具体方案:首先办理李某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的母亲、张某及张某代理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车辆的继承公证,在继承公证书中注明张某是未成年子女的母亲是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代管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再次,由李某的母亲、张某及张某代理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协议内容为李某的母亲、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登记于张某名下,将该车辆折算成现金,由张某给予李某的母亲、未成年子女适当的补偿。这就实现了该车辆由张某来管理,若该车辆发生事故或者纠纷均由张某一人承担责任,达到了车管所关于车辆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过户要求,得到了公证书使用部门的认可。
三、办案感想
本案中,承办公证员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实现了当事人的车辆过户愿望,得到了当事人和公证书使用部门的一致肯定,公证的法律服务作用得到了凸显。面对这样一个涉及面广泛的特殊案例(特殊在车辆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实现不了车辆过户,一旦车辆在使用过程发生事故或纠纷,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另外,车辆不能合法出售,也不能年检,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对于类似涉及未成年人继承车辆的案件,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尤其是要对《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解决好未成年人继承车辆后的落户、监管等一系列现实操作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