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债权还需要重新办理债权公证文书吗?

假设旧的债权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无力尝还,随进行了“借新还旧”的操作,“新“的借款还有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依据有没?

 

答:

 

估计贵单位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类债权人,首先我们要知道”以新还旧”只是延长了原债务的还款期限而并非消灭了原债务,所以可就原债务申请执行公证书,但对于新债务无疑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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