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针对这一条款的应用请问大家。
回答:
公证处证明之后的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一旦合同不履行,达到违约,就可以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书
执行证书的公证书还有一个前提是,告知。也就是说,告知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和强制执行的后果。催促手段。一般是通知和告知的义务。 必须要做的
执行证书出具之后,在一点就要讲法院的机构设置,法院都会有一个执行庭,执行部门需要受理,审查,审批,之后才是强制执行。 公证处在这个债权债务实现的过程中只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
然后就是法院拍卖抵押物,清偿债务 及相关公证费、执行费用。
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出具执行证书是有过的,但是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执行,这涉及到人力物力的缺乏,在一个就是风险的承当。也就是说再一次审查一次债权债务的关系,合法性 。 最后债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手段达到清偿债权的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一个非常非常有用的证据。 通过法院判决的手段 ,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