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及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

(1)该项保全证据公证常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或原始电子数据很难保存固定,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取得上述证据因有利害关系不利于法官形成心证的场合。如热敏纸打印的传真件、购物清单或银联付款凭证,当事人的遗嘱等。

(2)保全方式:由公证员通过现场勘验和现场提取证据的方式提取证据。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考虑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提取上述证据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专业人员采取技术手段进行。

(3)申请公证机构到公共场所以外的地方,以对利害关系人或其财产进行拍照、录像方式办理保全证据,或者对利害关系人与他人的谈话以录音、录像方式办理保全证据的,申请人应事先取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或者利害关系人明知而未表示反对),否则,我处将无法受理。

(4)因保全证据过程中所提取的书证、物证或形成的录音、录像、摄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证据,需要由我处加以封存并制作公证书,因此,申请人应提供“ N+1 ” 份需进行保全的证据。

(5)特别提醒:对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因涉及的过程相对复杂,为了保证保全达到预先的效果,申请人务必事先与我处公证人员沟通,预先制定保全方案。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

对于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的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执行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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