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上述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北京居住的暂住证。(暂住半年以上)
(2)存档单位人事部门向公证处出具有在津工作经历证明信,劳动合同需经劳动局鉴证,说明申请人受聘于该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鉴。如单位无人事部门亦须在证明信中加以说明。该证明信公证处存卷。
(3)单位再为申请人出具一份在北京工作的经历证明。说明申请人于某段时间在该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并在该证明左下角加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行政印鉴。公证机关对该证明予以公证。
申请办理上述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供:
(1)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北京居住的暂住证。(暂住半年以上)
(2)存档单位人事部门向公证处出具有在津工作经历证明信,劳动合同需经劳动局鉴证,说明申请人受聘于该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鉴。如单位无人事部门亦须在证明信中加以说明。该证明信公证处存卷。
(3)单位再为申请人出具一份在北京工作的经历证明。说明申请人于某段时间在该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并在该证明左下角加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单位行政印鉴。公证机关对该证明予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