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处办理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的说明

一、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婚前或婚后夫妻双方就婚前财产归属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三、约定书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或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约定。

四、当事人不得以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否则该约定行为无效。

五、对不动产的约定,当事人应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该财产约定是当事人二人之间对财产权属的划分,不能用于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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