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其他公证事务办证指南

l 提存公证

一、条件和范围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
(二)债权人不在或无行为能力的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在;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四)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存的方式履行债务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二、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提存公证,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l 开奖公证

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一)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请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4、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5、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中奖凭证;
3、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l 招标、投标公证

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住所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对投标人办理投标书及相关文件公证的申请,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招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对投标文件的公证由投标方提出。
申请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委托招标的,还应提交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委托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4、有关主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5、 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涵;
6、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8、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则应提交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9、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委托招标的,受托人还须提交招标资格证明;
11、公证员根据所参与的证明环节,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拍卖公证

拍卖活动公证,由拍卖方所在地或拍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拍卖人申请拍卖公证,必须提前七日向公证处提出,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拍卖方和委托方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拍卖方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4、法人拍卖其所有的资产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拍卖国有资产,要有政府的批准文件,拍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同意的证明;
5、拍卖规则和拍卖公告等;
6、委托拍卖标的物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或有处置权的文件,拍卖共有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其本人身份证明;
7、拟委托拍卖标的物的评估报告;
8、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还应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
9、委托拍卖文物的,还应提交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

l 保全证据公证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2、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3、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4、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二、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
5、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6、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房其他证明材料。

l 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被拆迁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被拆迁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拆迁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二)拆迁方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l 抵押物公证登记
抵押物公证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抵押物公证登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证处为下列财产抵押的合法登记部门:

1、 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财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之外的财产;
此外,以承包经营权、应收帐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可比照本程序办理。

二、申请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3、抵押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4、抵押物清单;
5、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或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
6、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
7、抵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8、与抵押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与其他

(一)抵押登记的公开:本处对已办理的抵押登记建立档案,使用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书面登记簿,登录本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此外,本处及时同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以满足抵押物登记的公示公信的要求。
(二)变更登记:当事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原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予以办理,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予以办理。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需办理变更登记,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当事人履行完毕主债务或提前终止的、解除抵押合同,应当本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本处予以注销。
(三)收费:本处办理抵押登记,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或依照约定承担。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可以查阅、抄录或复印抵押登记资料,但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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