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公司出租给对方商铺一间,现租赁期已过2年。我公司也以公司名义向对方发送公司函,要求对方限期搬离承租商铺内的剩余物品。但对方再公司函的给定期限内仍无回复,且联系不到对方。为减少我司损失,我司准备代对方搬离出租商铺内的物品。想请问下,贵处可否就我司搬离商铺内物品做证据保全公证?防止对方之后想我司追讨物品损失,谢谢!公证费用大概是多少?
公证处 在线回答:
您好,因从上述信息中无法了解租赁违约的具体情况,建议贵公司派员携带工作证、公司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向承租公司的发函、向法院的起诉状(如有)等材料先前来我处咨询窗口做详细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