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须携带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如申请人现住国外的,还应提供其在国外所持的护照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中应有护照首页、最初离境时的出入境印章页、国外有效签证页);
3、由申请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情况证明,在职的职工还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已经离职的应提供退工单、劳动手册等;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三张以上;
二、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应向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除上述材料外,公证员受理申请时如认为尚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三、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自本处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翻译、调查及补充证明材料期间不计入在内)办结。
四、申请人若无法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出具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