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二)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需提交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