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的办理须知

一、遗嘱的定义
遗嘱是公民在生前通过书面或头口的形式,将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由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承受的行为。

二、遗嘱的表现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立遗嘱的形式:
(一)自书遗嘱,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代书遗嘱,即立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即立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公证遗嘱,即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三、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三)立遗嘱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政工、党组、党委、政治部、老干部局、干休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立遗嘱人已经丧偶,还应注明立遗嘱人是否再婚;
(四)夫妻均申请立遗嘱的,须提供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信;
(五)年满六十周岁或者身体不适的立遗嘱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思维、神志清晰的诊断证明;

四、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遗嘱中只能处分其中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三)遗嘱人立遗嘱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四)夫妻或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时申请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处分属于各自的财产份额,一般不得共同设立一份遗嘱;
(五)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可以指定将财产遗留给受益人个人,而不归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
(六)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七)公证员将根据立遗嘱人的状况决定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
(八)不宜公开的遗嘱,立遗嘱人本人应注意保密;

五、遗嘱公证的收费标准
每件400元,副本10元/本,录音费50元/人,录像费50元/人,外出调查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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