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
“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 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同时,《遗嘱 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应写明原立遗嘱的时间、经办公证处和公证书编 号,并将声明书或新的公证书放原公证卷内1份。
遗嘱公证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最适宜的是也采取遗嘱公证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最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遗嘱里面,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高的。除非重新立遗嘱并且公证,否则之前公正的遗嘱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