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陈某某于2008年在日本因病去世。陈某某生前在北京市买了一处房产,房产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由于陈某某和他的家人都是日本人,如何继承陈某某遗留在北京市的房产,让陈某某的家人犯了难。陈某某的家人都不懂中文,他们找了个懂日文的中国朋友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到有关部门询问如何办理继承。遗憾的是,代理人虽然跑了很多部门,问了很多人,但都没能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的代理人抱着最后的一丝希望来到北京公证处。
北京公证处的接待人员看到的代理人是一脸愁容。代理人向接待人员讲述他已经讲述了无数遍的事情原委,像小学生背课文一样,代理人“背”的很熟。听完代理人的讲述,接待人员心里也没底,因为该事例在当下的社会虽然很多,但此前公证处没有办理过这种被继承人及其家人全是外国人的继承公证。看着犯难的代理人,接待人员没有推诿和拒绝,而是先收下了代理人的相关材料并做了接待记录,告诉代理人回去等消息。代理人一听这话,觉得应该又“没戏”了。
接待人员所在科室为此事利用下班时间开了几次业务讨论会,会上大家各抒己见,讨论该案公证处能否办理?经过几次讨论,公证员得出的结论是:该案公证处可以办理继承公证。随后接待人员将公证处可以办理该继承公证的结果电话告知了代理人,电话那头的代理人兴奋不已。
陈某某的房产继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到代理人的通知后从日本赶来北京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包括在我国使用的唯一中文名声明公证)。由于陈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因路途遥远不能来公证处,按照公证员的事先指导,申请人带来了陈某某其他法定继承人经我国驻大阪总领事馆认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因申请人也是常住日本国,申请人同时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代理人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
案子虽是受理了,但如何具体办理该继承公证?没有参考案例,需要公证员认真钻研相关法律。要想办理这个继承公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陈某某遗留在北京市的房产继承适用哪国法律?公证员查看了我国继承法,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遗留在北京市的房产继承适用我国法律。这个问题解决了,第二、第三个问题随之而来。
第二个问题:陈某某遗留在北京市的房产是他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
如果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遗留的上述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的婚姻法,在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除外)。但本案中陈某某是日本人,他名下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不应适用我国婚姻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在陈某某名下的上述房产是不是夫妻共有适用日本法律。
随后公证员查看日本民法典。不看不知道,日本民法典有一千多条。不仅是看法条,而且每一条的意思要弄清楚,以从中寻找与本案有关的条款。公证员学习着日本民法典,仿佛回到了备战“司法考试”的状态:做笔记、找人讨论疑难法条、认真思考,公证员做的是一丝不苟。在数千条日本民法典中,公证员找到了两条认定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条文:日本民法典756条、762条。对照这两条规定,得出陈某某遗留在北京市的房产是陈某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第三个问题:如何确定陈某某的继承人?
如何确定陈某某的继承人这是本案最难解决的问题。公证员不可能跑到日本去查询陈某某的继承人有哪些,但这个本案的关键问题不解决,继承公证根本无法办理。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公证员通过询问了解日本法律制度的人员及上网、去图书馆查阅日本的相关资料后发现,日本的户籍登记制度很完备,日本的户籍藤本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某继承人的主要依据。后陈某某的家人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将相关户籍藤本在日本办理了公证并经我国驻大阪总领事馆认证。
解决了以上三个问题,公证书的出具也就顺理成章了。当代理人拿到继承公证书时心情非常激动,当着公证员的面迫不及待地给远在日本的申请人打电话,尽管电话中他们用日文交流的话语公证员听不懂,但看着代理人脸上洋溢的灿烂笑容,公证员对自己的努力付出感到欣慰。
经后续了解,代理人凭着继承公证书顺利的帮申请人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
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买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该类继承也日益增多。公证员不能遇到没有办过的公证就直接拒绝办理,而是要多钻研法律,在不违背现行法律的情况下,为外国人办理此类继承公证。只有不断提高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公证处才能实现更好服务社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