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告知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后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只归受赠人一人所有,不属于受赠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为此,在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后,当事人还必须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房产赠与合同及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五、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七、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九、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残废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十、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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